饮水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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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饮水安全
  • 发布日期:2014-12-31 14:20:08  点阅次数:次  来源:
  •    环保部发布了《中国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试行)》(下称《公告》)。《公告》称,安全的饮水是保证人体健康的基本条件。水的充足和安全是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石。环保部此前统计显示,全国约有3亿农村人口和5000万城市人口的饮用水目前还达不到安全标准,近百个城市无备用水源。


        《公告》称,生活饮用水包括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根据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合格的生活饮用水除感官性状良好,即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悬浮物等外,水中还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所含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也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等。

     

      《公告》称,生活饮用水是否卫生安全,需经过专业检测确定,不能仅通过“看、闻、尝”等简便方法来识别。例如,受到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的水,其感官性状也许不会发生明显改变,如直接饮用,有可能会引发急性胃肠炎、痢疾及寄生虫感染等介水传染病,或造成急性、慢性中毒和远期健康危害等。《公告》称,保障饮水安全,首先要保护好水源。生活饮用水安全保障包括取水、制水、供水和用水等多个环节,其中,水源水质是最基础的保障。

     

    《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维护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亮相,并拟规定商品房(房改房)小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进行维修改造,可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办法》还要求二次供水水质至少每季度检测1次,检测报告要向用户公示。

      在目前的城市社区中,用户共用用水设施坏了,有些小区业主却不愿掏钱维修,导致供水企业不得不“自掏腰包”。为此,《办法》规定,商品房(房改房)小区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进行维修、改造的,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心申请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向市住房保障办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资金。

     

      供水设施未交由供水企业维护时,除二次供水储水池(箱)的清洗、消毒外,由设施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其他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单位负责设施维护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办法》要求供水企业建立二次供水设施资料档案,把每次清洗消毒的工作记录及送检水样的检测报告归档。每次清洗消毒或改造维护完毕,须将水样送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否则应当采取重新清洗消毒等措施,直至水质达标。水样检测报告须在二次供水水质检测机构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用户公示。

     

      饮用水水源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下水水源和其他多种类型的水源。环保部表示,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严禁修建任何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一切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例如,在地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以及其他废物,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等;在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害废物,实行人工回灌地下水时不得污染当地地下水水源等。

     

      在饮水卫生方面,环保部表示,不宜直饮生水。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应定期投放适当的消毒剂,并将水煮沸后方可饮用。煮沸既可有效杀灭水中的病原微生物,又能蒸发水中的氯气及一些可挥发的有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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